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589 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589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甘義清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緝字第36號、第37號、第38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6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甘義清犯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罪,均累犯,分別處如附表各編號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甘義清前曾於民國8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88年度訴字第435 號判決,判處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主文之罪名、宣│施用時間、│施用方式│尿檢結果│查獲經過 │ │號│告刑及沒收 │地點 │ │ │ │ ├─┼───────┼─────┼────┼────┼───────┤ │一│甘義清施用第二│於101 年7 │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甘義清因另案假│ │ │級毒品,累犯,│月25日下午│安非他命│、甲基安│釋付保護管束期│ │ │處有期徒刑柒月│3 時8 分於│置於玻璃│非他命陽│間,經觀護人室│ │ │。 │觀護人室採│球吸食器│性反應。│於101 年7 月25│ │ │ │尿時起回溯│內,再以│ │日通知採尿。 │ │ │ │96小時內之│火燒烤,│ │ │ │ │ │某時許許,│吸其煙霧│ │ │ │ │ │在其位於新│之方式,│ │ │ │ │ │竹縣湖口鄉│施用第二│ │ │ │ │ │○○街00巷│級毒品甲│ │ │ │ │ │00號住處。│基安非他│ │ │ │ │ │ │命1 次。│ │ │ ├─┼───────┼─────┼────┼────┼───────┤ │二│甘義清施用第二│於101 年7 │同上 │安非他命│於101 年7 月30│ │ │級毒品,累犯,│月30日晚上│ │、甲基安│日下午6 時30分│ │ │處有期徒刑柒月│7 時10分為│ │非他命陽│在新竹縣湖口鄉│ │ │。 │警採尿時起│ │性反應。│中山路3 段與德│ │ │ │回溯96小時│ │ │和路口,因騎乘│ │ │ │內之某時許│ │ │車號000 -000 │ │ │ │許,在其位│ │ │號普通重型機車│ │ │ │於新竹縣○│ │ │未帶安全帽,為│ │ │ │○鄉○○街│ │ │警攔查發現其為│ │ │ │00巷00號住│ │ │毒品調驗人口,│ │ │ │處。 │ │ │始採尿送驗。 │ ├─┼───────┼─────┼────┼────┼───────┤ │三│甘義清施用第二│於101 年10│同上 │安非他命│於101 年10月27│ │ │級毒品,累犯,│月27日下午│ │、甲基安│日下午4 時50分│ │ │處有期徒刑柒月│5 時10分為│ │非他命陽│,在新竹縣湖口│ │ │。 │警採尿時起│ │性反應。│鄉德興路與德和│ │ │ │回溯96小時│ │ │路口,因騎乘機│ │ │ │內之某時許│ │ │車紅燈右轉為警│ │ │ │許,在其位│ │ │查獲,並發現其│ │ │ │於新竹縣湖│ │ │為毒品調驗人口│ │ │ │口鄉○○街│ │ │,始採尿送驗。│ │ │ │00巷00號住│ │ │ │ │ │ │處。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