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崔新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574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崔新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崔新月前於①民國87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8 號、19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6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屆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62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89年3 月1 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3年6 月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又於94年5 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併科罰金25萬元,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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