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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官陳麗芬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 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崔新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574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26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崔新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海洛因香菸壹支,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崔新月前於①民國87年10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58 號、199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460 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1 年,嗣其強制戒治執行屆滿3 月後,經戒治處所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復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627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旋其停止戒治所餘戒治期間於89年3 月1 日屆滿,因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強制戒治期滿執行完畢,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戒毒偵字第2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3年6 月間,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年度易字第104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3 月,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 月確定。③又於94年5 月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80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年、併科罰金25萬元,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復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3317號判決撤銷原判,改判有期徒刑5 年、併科罰金25萬元,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96年度台上字第566 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於100 年12月22日縮短刑期假釋付保護管束出監,並於101 年11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二)詎崔新月仍不知悔改,於前開強制戒治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①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民國102 年3 月27日中午12時許,在新竹市○區○○里0鄰○○路000 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吸食器內點火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②吸食完前揭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同上開地點,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於102 年3 月28日早上9 時10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查獲,並當場扣得摻有海洛因之香菸1 支(毛重1 公克),並經採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陳麗芬

                     書記官 田宜芳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法 官 陳 麗 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田 宜 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664 號於民國 102 年 12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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