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洪筠菲
具 保 人 劉貴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貴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筠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而由具保人劉貴香於民國102年2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紙在卷可憑(見訴字卷第33頁)。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102年5月8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2年5月8日竹縣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劉貴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