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易字第85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易字第85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葉素琴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157號),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葉素琴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葉素琴①前於民國95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5年9 月18日以95年度竹北簡字第30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 月確定;②又於96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6年4 月12日以96年度易字第14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確定,嗣並經本院於96年7 月30日以96年度聲減字第480 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3 月又15日確定,嗣上揭①②案件接續執行,於96年10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③又於97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8年3月9日以97年度易字第94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並於99年3月5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④又於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99年1月29日以99年度審易字第4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並於100年4月2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件構成累犯);⑤又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1年8月24日以101年度審易字第6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⑥又於101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1月8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99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⑦又於102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2年9月30日以102年度審易字第70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0月確定。
(二)葉素琴前①於90年10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599號裁定送觀察、勒戒,於90年11月23日入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0年12月6 日出所執行完畢,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53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4年9 月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竹北簡字第271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 月確定。
(三)詎葉素琴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6月15日下午2、3時許,在新竹縣橫山鄉○○街00號現居地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摻入香菸點燃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2年6月17日晚間7時15分許,經警徵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