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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邱忠義邱忠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11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建竹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毒偵字第1756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2 年5 月14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建竹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建竹前曾於民國98年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7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98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並於99年3 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陳建竹前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8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3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三)詎陳建竹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1年11月13日晚上某時許,在新竹市○區○○○○街00巷00號住處,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內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嗣警因偵辦張玉山涉嫌販賣毒品案件,於101 年11月14日下午1 時30分許,持拘票至上址拘提陳建竹,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四)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九庭書 記 官 吳美雲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邱忠義

                     書記官 吳美雲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法 官 邱忠義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4 日

書 記 官 吳美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17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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