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18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2年度審訴字第18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秉哲
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1 年度偵字第9198號),惟本院認為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吳秉哲與告訴人梁毓雯原為朋友關係,被告吳秉哲因仰慕告訴人梁毓雯,於民國101 年8 月底某日,先與具破解他人網路臉書帳號、密碼能力之許俊吉(許俊吉部分,未據告訴)以電話及MSN 聯絡,欲藉此獲取告訴人梁毓雯臉書帳號、密碼,嗣被告吳秉哲於101 年8 月30日、9 月8 日分別匯款新台幣(下同)3,500 、2,000 元予許俊吉後,於101 年9 月8 日自許俊吉處取得告訴人梁毓雯臉書帳號、密碼。其後,被告吳秉哲遂於101 年9 月8 日下午2 時許,在其位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巷00弄00號住處,明知其未經告訴人梁毓雯同意,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之犯意,以電腦連線至臉書網頁後,輸入告訴人梁毓雯以電子郵件信箱帳號ani******************** 號(真實電子郵件信箱詳卷)所申請之臉書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梁毓雯之臉書而觀覽告訴人梁毓雯在臉書網頁之資料及訊息。嗣翌日(即101年9 月9 日)下午某時,被告吳秉哲在上址住處,再度輸入告訴人梁毓雯所申請之臉書帳號、原密碼,發現無法登入告訴人之臉書網頁後,明知應係告訴人梁毓雯察覺有異而變更密碼設定,竟基於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無故取得、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之接續犯意,於同日下午6 時39分許,無故以忘記密碼線上查詢之方式,依照臉書網頁之指示,先至告訴人梁毓雯上開電子郵件信箱內收取密碼,而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其侵入告訴人梁毓雯上開臉書帳號網頁後,又自行變更告訴人梁毓雯前揭臉書帳號之密碼為原密碼,再輸入變更後之密碼,進而取得告訴人梁毓雯在臉書網頁之資料及訊息,致生損害於告訴人梁毓雯,因認被告吳秉哲係犯刑法第358 條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同法第359 條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梁毓雯告訴被告吳秉哲之妨害電腦使用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358 條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設備罪嫌、同法第359 條之無故刪除、變更他人電腦之電磁紀錄罪嫌,依同法第363 條之規定,均須告訴乃論。茲經告訴人粱毓雯具狀撤回對被告吳秉哲刑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 份附卷足憑(本院102 年度竹簡字第163 號第23頁)。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