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訴字第32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2年度審訴字第32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吳進興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偽證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8811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7 月9 日下午3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吳進興犯偽證罪,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吳進興前於民國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4 月8 日以97年度竹簡字第412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於97年11月29日徒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詎吳進興仍不知悔改,明知曾於如附表一編號1 至2 所示之時地,向劉康偉購買第一級毒品海洛因,而劉康偉上開販賣毒品之行為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163 號案件進行審理,吳進興為迴護劉康偉,竟基於偽證之犯意,於101 年6 月12日下午2 時30分許,在本院第九法庭內,以證人身分供前具結後,就劉康偉是否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予吳進興之案情詢問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等關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時,吳進興答以如附表二各編號所示等虛偽之證述,致足以影響裁判結果之正確性。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168 條、第47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68 條 (偽證罪) 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 、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 述者,處 7 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一: ┌──┬────────────┬─────────┬───────┐ │編號│ 販賣之時、地 │ 販賣對象 │販賣毒品之種類│ │ │ │ │、重量及價格 │ ├──┼────────────┼─────────┼───────┤ │ 1 │99年4 月16日晚間10時38分│吳進興使用電話: │海洛因0.3公克 │ │ │許在新竹市鐵道路署立新竹│0000000000 │,新臺幣(下同│ │ │醫院7-11超商旁 │ │)1,000元 │ ├──┼────────────┼─────────┼───────┤ │ 2 │98年4 月16日晚間11時50分│吳進興使用電話: │海洛因0.5公克 │ │ │許在新竹市○○○路00號前│0000000000 │,1,000元 │ └──┴────────────┴─────────┴───────┘ 附表二: ┌──┬──────────────┬──────────────┐ │編號│案情詢問事項 │吳進興之陳述 │ ├──┼──────────────┼──────────────┤ │ 1 │「劉康偉有無拿海洛因給你?」│「沒有。」 │ ├──┼──────────────┼──────────────┤ │ 2 │「見到面時,他跟你說什麼?」│「他說他沒有。」 │ ├──┼──────────────┼──────────────┤ │ 3 │「這兩次都是要跟他買海洛因嗎│「是。」 │ │ │?」 │ │ ├──┼──────────────┼──────────────┤ │ 4 │「劉康偉上次開庭時自己有承認│「我沒有跟他拿,他都沒有跟我│ │ │他其實有拿0.5 公克的海洛因給│拿錢。」 │ │ │你,你也給他1,000 元,這到底│ │ │ │是哪一次的情形?」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