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2 年 05 月 31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河 被 告 鄭富沅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