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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賠償損害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31 日
  • 法官
    王銘勇李毓華邱忠義
  •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河

  • 原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鄭富沅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審附民字第58號原   告  鴻標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河 被   告  鄭富沅 上列被告因被訴業務侵占案件(本院102 年度審易字第210 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王銘勇法 官  李毓華 法 官  邱忠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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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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