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6 分鐘讀完全文 2,05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680號

賭博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11 日

法官邱巧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2年度竹簡字第68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守得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2 年度偵續字第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守得共同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

(一)洪守得與其友人莊愿紘(另由本院以102 年度易字第145號案件審理中)基於於賭博之犯意聯絡,由洪守得於民國101 年10月至11月間某日,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陳先生」之成年男子取得賭博網站(網址http://ag.tt7777.net) 帳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網址http://ag.hp66.net)、密碼後,提供該帳號、密碼予莊愿紘,莊愿紘旋在位於新竹市○區○○路00號3 樓住處內,以莊愿紘所有之電腦,上網連線至上開賭博網站內進行對賭,其賭博方式為以美國NBA 職業籃球比賽為賭博標的,並以前揭運動賽事結果開出賭盤,由賭客選擇當日賽事後,即押注該賽事中之勝出隊伍,每次下注金額為上限新臺幣(下同)1 萬元,待比賽勝負決定後,賭客如賭中,莊家則以網站出示之賠率計算彩金支付賭客,如不中,賭客則如數交付其下注之賭金給莊家,莊愿紘復因此於前揭期間以此方式上網賭博,共賭贏約1 萬元,續由洪守得向「陳先生」相約取得彩金後,交付莊愿紘,以此方式共同賭博。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二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二、證據:

(一)被告洪守得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核與共犯莊愿紘以被告身分於警詢及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45 號案件準備程序之供述大致相符。

(三)復有卷附通訊監察譯文1 份及電腦畫面翻拍照片6 張附卷可稽。

(四)綜上,足認被告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及科刑:

(一)按電腦網路係可供不特定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共資訊傳輸園地,雖其為虛擬空間,但仍須電腦主機等物理上之場所、設備方能達其傳輸之功能,在性質上絕非純屬思想之概念空間,亦非物理上絕對不存在之事物,而係已符合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之犯罪構成要件。故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前段之賭博罪。

(二)共同正犯:被告與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45 號案件被告莊愿紘2 人間,就前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刑法第28條之共同正犯。

(三)爰審酌被告不思勸阻莊愿紘以合法方式賺取所需,竟與莊愿紘共同利用電腦連結網際網路賭博財物,助長投機風氣及社會僥倖心理,危害社會善良風俗,影響社會正常經濟活動,兼衡被告僅提供1 次賭博網站帳號予莊愿紘,且賭金僅有1 萬元、侵害之法益尚屬輕微,以及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刑法第28條、第266 條第1 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266 條第1 項: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 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博者,不在此限。(罰金之貨幣單位改為新臺幣,並提高為30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邱巧寧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竹簡字第680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賭博,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