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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馮俊郎王子謙蔡欣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洪筠菲

具 保 人 劉貴香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劉貴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具保人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洪筠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千元,而由具保人劉貴香於民國102年2月8日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在案,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1紙在卷可憑(見訴字卷第33頁)。

三、茲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又經拘提無著,亦無因案在監、所羈押或執行之情事,有送達證書、新竹市警察局102年5月8日竹市警刑字第0000000000號函、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102年5月8日竹縣北警偵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憑,顯然被告業已逃匿,自應將具保人劉貴香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0號於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