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0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90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旭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之103年度審易字第90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附件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黃旭珍犯結夥竊盜罪…。又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又犯…」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旭珍犯結夥竊盜罪…。又共 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