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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5 月 09 日

法官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文昆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羅文昆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制式彈殼壹顆、非制式子彈陸拾玖顆、非制式彈殼貳拾壹顆、非制式手槍(撞針洞未車通含彈匣壹個)壹支,均沒收之。」應更正為「羅文昆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制式彈殼壹顆、非制式子彈陸拾玖顆、非制式彈殼貳拾壹顆、非制式手槍(撞針洞未車通含彈匣壹個)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於民國 103 年 05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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