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6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16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建竹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269 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19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建竹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建竹前①於民國97年10月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毒聲字第38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98年3 月23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7年度毒偵字第200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98年5 月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竹簡字第796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於98年12月15日入監執行,並於99 年3月14日徒刑執行完畢。
(二)詎陳建竹竟不知警惕,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5 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2 年9 月23日晚上7 時許,在新竹市四維路路旁,以將海洛因粉末置入針筒內,再加水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另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2 年9 月23日某時許,在新竹市香山區五福路2 段某處,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再以火燒烤,吸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2 年9 月24日下午6 時30分許,因另案遭通緝,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0 號250 室為警緝獲,復經警徵得其同意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 宜 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