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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9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4 日

法官馮俊郎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竹簡字第955號

被告
呂明烜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24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所引用之附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97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應更正為如下附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呂明烜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 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由本院於103 年10月24日以103 年度竹簡字第955 號判決量處被告罪刑在案。經查,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以「103 年度毒偵字第972 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為附件,顯係誤為引用,應為如下附件「103 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爰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一庭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沈藝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3年度毒偵字第1136號
    被      告  呂明烜  男  20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寶山鄉○○路0段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呂明烜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於民國101
    年7月12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088號案件為附命完成戒癮治
    療之緩起訴處分,惟其竟未能履行該條件,再犯多次施用第
    二級毒品案件,最近一次,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2 年度
    竹簡字第745號判處應執行刑5月確定,於103年1月23日徒刑
    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戒斷毒癮,復基於施用第二
    級毒品之犯意,於103 年7月30日晚上9時許,在其位於新竹
    縣寶山鄉○○路0 段00號住處,以玻璃球燒烤方式,施用第
    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7月31日凌晨1時15分
    許,搭乘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在新竹市北區延
    平路與民富街口處,為巡警施予攔檢查獲,當場扣得其所有
    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復經警對其採集尿液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二、案經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呂明烜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自白。
(二)詮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8月15日出具檢體編號A-340
      號之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報告編號:00000000號)、
      新竹市警察局毒品犯罪嫌疑人尿液採驗作業管制紀錄各1
      紙。
(三)扣案之安非他命吸食器1 組。
(四)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全國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矯正簡
      表各1份。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 年以內再
    犯本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扣
    案物請依法宣告沒收銷燬之。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 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28    日
                              檢  察  官  陳  榮  林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30    日
                              書  記  官  范  兆  圻
參考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竹簡字第955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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