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鄭筠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255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被告 鄭筠璋男 2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應更正為「被告 鄭筠璋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筠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出生年月日應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等情,有被告鄭筠璋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 份在卷足參,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被告 鄭筠璋 男 2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部分有誤,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被告 鄭筠璋男 2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應更正為「被告 鄭筠璋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