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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賴淑敏吳宗航王碩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於民國 104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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