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金訴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金訴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廖世偉
- 選任辯護人
- 段誠綱律師
呂瑞貞律師
劉世興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本院於105 年2 月26日所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案由欄所載「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926號),」部分,應更正為「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偵字第7926號),本院判決如下:」。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應予更正之情形,顯有誤植,爰依前揭司法院大法官釋示意旨,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