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38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何楷文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 年度毒偵字第1663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3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何楷文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毛重共計拾伍點玖陸肆陸公克),沒收銷燬之,另扣案之玻璃球吸食器壹組、分裝袋壹包,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何楷文前①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毒聲字第187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100年4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毒偵緝字第40號不起訴處分確定。②又於100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竹簡字第49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
刑事第八庭書 記 官 田宜芳
附錄本案處罰實體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 月以上5 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389號於民國 103 年 06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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