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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33號

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9 月 20 日

法官林恆吉劉嶽承王偉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上易字第2133號

上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何楷文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傷害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77號,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緝字第170號),提起上訴,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之高等法院為之,提起第二審上訴,上訴期間為10日,自送達判決後起算;又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權已喪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此刑事訴訟法第367條、第362條、第361條、第34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應送達於上訴人之原審法院100年度審易字第377號判決正本,業已於100年8月10日送達該管檢察官收受,此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原審卷第41頁)可參,是本件檢察官對於上開判決提出第二審上訴之合法期間,自送達判決之翌日即100年8月11日起算,計至100年8月20日止,其上訴期間即為屆滿,乃檢察官遲至100年8月31日,始向原審法院提出上訴書狀,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8月31日函文上之收文戳記可參,揆諸上開說明,因認本件檢察官提起第二審上訴,已逾法定上訴期間,自應駁回其上訴。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前段、第372條,判決如主文。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林恆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法 官 劉嶽承

法 官 王偉光

書記官 陳盈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9 月 20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133號於民國 100 年 09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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