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72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王松凌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97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松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王松凌前①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0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彭筠凱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2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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