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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27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官傅伊君傅伊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易字第727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王松凌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毒偵字第975號)後,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14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王松凌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王松凌前①於民國95年間,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竹簡字第1070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3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彭筠凱

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9 月,嗣提起上訴,由本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218 號判決,就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撤銷改判有期徒刑6 月,且撤銷改判部分所處之刑與撤回上訴部分所處之刑(即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8 月確定,嗣因減刑條例施行,復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2821號裁定分別減為有期徒刑3月、1月又15日,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月確定;②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簡字第16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 月確定,前開①、②案件,復經本院以97年度聲字第65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確定;③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7年度竹東簡字第1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④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8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6月、6月,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0月確定,前揭③、④案件,並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744 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⑤又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審易字第160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案件經接續執行,並於99年8月19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㈡、王松凌前於94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4年度毒聲字第466 號裁定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5年3月2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5年度毒偵緝字第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㈢、詎王松凌仍未戒絕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5 年內」曾再犯施用毒品之罪,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又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6月1日晚上6時許,在其位於新竹縣竹東鎮○○路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3年6月4日下午4 時許,因另案經通緝,為警在上址住處前逮捕後,經警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而查悉上情。㈣、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法 官 傅伊君

            書記官 彭筠凱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727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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