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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08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0 日

法官傅伊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易字第90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旭珍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3日所為之103年度審易字第908號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附件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附件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傅伊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杜 政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黃旭珍犯結夥竊盜罪…。又共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
月。又犯…」之記載,應更正為「黃旭珍犯結夥竊盜罪…。又共
同犯竊盜未遂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
元折算壹日。又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908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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