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羅文昆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4月30日所為103年度審訴字第135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羅文昆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制式彈殼壹顆、非制式子彈陸拾玖顆、非制式彈殼貳拾壹顆、非制式手槍(撞針洞未車通含彈匣壹個)壹支,均沒收之。」應更正為「羅文昆犯非法持有槍砲之主要零件罪,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之制式彈殼壹顆、非制式子彈陸拾玖顆、非制式彈殼貳拾壹顆、非制式手槍(撞針洞未車通含彈匣壹個)壹支,均沒收之。」
理由
一、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主文欄有如主文所載之誤寫,應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