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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30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3 月 12 日

法官王銘勇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 年度審訴字第3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春興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毒偵字第176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2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陳春興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陳春興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7年11月28日以87年度毒聲字第104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87年12月14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87年12月14日以87年度偵字第5537、8253、8285號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89年2 月16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448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經本院於89年8 月9 日以89年度毒聲字第2028號裁定令入戒治所施以強制戒治,嗣強制戒治屆滿3 月,認無繼續戒治之必要,再經本院於90年1 月20日已以90年度毒聲字第160 號裁定停止戒治,於90年3 月23日因停止其處分出監,所餘戒治期間付保護管束,迄至90年8 月7 日戒治期滿保護管束未經撤銷以已執行完畢論,刑責部分則經本院於89年10月19日以89年度訴字第501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 月、6 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又於92年間,因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7 月27日以93年度易字第124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 月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3年11月26日以93年訴字第37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3 月確定,上開2 案件經本院於94年4 月8 日以94年度聲字第233 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 年8 月確定。又於96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6年10月23日以96年度訴字第625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提起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於97年2 月12日以97年度上訴字第293 號判決駁回確定;又於97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97年7 月31日以97年度訴字第627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 年6 月確定,上開2 案件接續執行,於99年7 月13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所餘刑期付保護管束,迄至99年9 月24日保護管束期滿假釋未經撤銷,以已執行論。(二)詎陳春興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之犯意,於102 年10月14日下午4 時許,在其位於新竹市○○○街00巷00弄00號5 樓租屋處內,以將海洛因摻水置於注射針筒再注射入體內之方式,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其復另行起意,在上開住處內,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因其另案受通緝,為警於同日下午4 時30分許,在上址租屋處內緝獲,經警徵得其同意而採集其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可待因、嗎啡陽性反應,始悉上情。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51條第5 款。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楊嘉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楊嘉惠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3 月 12 日

書 記 官 楊嘉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年度審訴字第30號於民國 103 年 03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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