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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39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12 日

法官楊數盈楊數盈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審訴字第5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廖乾名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毒偵字第1089號、第133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2月12日上午10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廖乾名施用第一級毒品,共貳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玖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廖乾名前於民國8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9年度毒聲字第2675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89年11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9年度毒偵字第27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0年度毒聲字第177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施以觀察、勒戒,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於 91年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嗣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0年度毒偵字第181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3年間,因施用第

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4年度訴字第42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1月確定。另曾因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 99年度竹簡字第14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4月確定;又因㈡、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上開㈠㈡案件,另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510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再因㈢、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0年度審訴字第464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9月、5月,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經與上開案件所示之罪刑接續執行,嗣於 101年10月2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詎其仍未戒絕毒癮,於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 5年內」,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1、於 103年1月24日20時許,在新竹縣竹北市○○街000巷0號2樓之1 即其友人劉易宗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於玻璃球內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於同日21時許,在上址為警查獲,經獲其同意於103年1月24日22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2、又另行起意,於 103年8月2日15時許,在新竹縣湖口鄉○○路 000號住處內,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一同置於玻璃球內後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同時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1次。嗣因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而為警通知到場,經獲其同意,於同日19時3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嗎啡、可待因、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刑事審查庭書 記 官 陳麗麗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數盈

                     書記官 陳麗麗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法 官 楊數盈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陳麗麗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539號於民國 104 年 02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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