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4 年 06 月 18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3年度訴字第109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胡漢龑 選任辯護人 郭杞堂律師 黃敬唐律師 蕭萬龍律師 被 告 胡漢威 選任辯護人 蘇毓霖律師 洪大明律師 上列被告等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字第10094 號、102 年度偵字第11103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6 月18日下午4 時30在本院刑事第六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法 官 吳宗航法 官 王碩禧書記官 劉亭筠通 譯 許佳雯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 胡漢龑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叁仟元折算壹日。並於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叁佰萬元。 胡漢威共同犯背信罪,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又共同犯商業會計法第七十一條第一款之記入不實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叁個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壹佰萬元。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胡漢龑於民國88年間迄今擔任啟德機械起重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下稱啟德公司)總經理,亦為該公司股東兼董事,負責公司業務經營、轉投資事宜及帳務審核。胡漢威於91年迄101 年7 月間擔任啟德公司副總經理兼董事,亦為該公司股東(至102 年5 月止),負責傳票、應付帳款帳目、流水帳等帳務審核事宜。其等皆受啟德公司全體股東之委託,負有為公司及股東利益忠實執行職務之義務,胡漢龑明知啟德公司自97年金融風暴起,幾乎年年營運虧損,需藉由向銀行借款、出售公司不動產、甚至向民間租賃公司借款以支應公司正常營運之情況,胡漢龑為解決個人因購置土地、興建豪宅而產生財務上之資金缺口,且其與啟德公司間並未書立借據、約定利息,胡漢龑、胡漢威仍利用啟德公司董事長胡鵬飛因年邁而將各項業務交由胡漢龑綜理、另將審核用印權交由胡漢威行使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背信之犯意聯絡,由胡漢龑以啟德公司總經理之身分,指示不知情之啟德公司行政副理池麗珠、會計主任朱玉玲、出納褚美智等,以「借記:股東往來、貸記:應付帳款/ 應付票據/ 現金/ 銀行存款」之股東往來名義科目記帳,及記入不實帳冊(如附表編號18)之方式作帳,胡漢龑再指示池麗珠或朱玉玲開立支票及填寫匯款單,交付胡漢威用印後,再交由池麗珠或胡漢龑親持至至金融機構辦理匯款、轉帳等方式出帳,而陸續以下述方式挪用啟德公司資金,而為違背其等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啟德公司之財產: ㈠胡漢龑為清償其同居人周慧美所有位於新竹縣竹北市○○街000 號房屋之貸款,於97年2 月29日開具啟德公司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下稱台企)竹科分行00000000號帳戶支票票號ZV0000000 ,金額100 萬元及97年3 月18日自台企新竹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匯800 萬元至周慧美設於遠東國際商業銀行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供清償房貸。 ㈡挪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購置土地之部分價款: ⑴胡漢龑於98年3 月1 日購買新竹縣竹北市○○段000 地號土地及縣○○路000 號建物,總價7,829 萬元。98年4 月1 日購買新竹縣竹北市○○段000 地號土地,總價6,493 萬元。其除使用自有存款,並於98年4 月29日以啟德公司設於台企新竹分行0000000 0000號帳戶轉帳6,000 萬元至其設於土地銀行(下稱土銀)竹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用以回補前述資金缺口。 ⑵胡漢龑為個人投資需求,於99年7 月6 日以本人及胡漢威名義購買新竹縣竹北市○○段000 地號土地,2 人各登記持分二分之一,總價3 億1,722 萬元(胡漢威之持分後贈予渠擔任董事兼股東及胡漢龑擔任負責人之弘道機械起重股份有限公司)。於99年10月13日及11月1 日由啟德公司設於台企竹科分行00000000號帳戶開具三張支票,金額計892 萬5,000 元,由土地賣方劉銘錚設於土銀竹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兌領,用以支付部分土地價款。 ㈢挪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建物之工程款: ⑴胡漢龑在自有之新竹縣竹北市○○段000 ○000 地號土地上興建住宅(門牌:新竹縣竹北市○○路000 號1 至8 樓、文信路109 號1 至8 樓、縣○○路000 號、縣○○路000 號;名稱:羅浮宮),於99年9 月至100 年8 月間,支付如附表所示証捷五金企業有限公司、九信金屬有限公司、九聯天然石片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三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允山金屬有限公司、日太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北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中壢分公司、吉安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矽旺有限公司、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恆慕國際設計有限公司、許文光建築師、翔固營造有限公司、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勵原有限公司、和成油漆裝潢工程行、圳佳企業有限公司、雙生土木行等公司承作羅浮宮之工程款,總計由啟德公司設於台企竹科分行00000000號帳戶,支付與前開公司等工程款計1 億3,016 萬5,737 元。並自99年11月上旬起至100 年7 月中旬止,指示不知情之褚美智在啟德公司之各類應付帳款總表內記入如附表編號18所示應付暐順公司請款項目分為「簽約金」「寶山廠修建工程第二期款」「寶山廠修建工程款」「寶山廠修建工程」「寶山廠(啟德)修建工程」「啟德寶山廠修建工程」等不實事項。 ⑵胡漢龑指示褚美智等人作帳並開立支票後,由啟德公司設於台企竹科分行00000000號支存帳戶,支付與附表所示陳正玲建築師事務所402 萬9,270 元,作為其所有之○○段000 地號土地上建物之設計費。 ㈣挪用公司資金支付個人土地之貸款利息: 胡漢龑因購買新竹縣竹北市翰林段及大學段土地,業支付4 億6,044 萬元。其中大學段土地之部分價款係胡漢龑以本人及借用胡漢威(後改為弘道公司)名義向三信商業銀行(下稱三信)新竹分行各貸款1 億1,000 萬元。胡漢龑因無法負擔利息,遂自99年11月2 日迄100 年9 月6 日期間,以啟德公司設於台企新竹分行00000000000 號帳戶,匯款至胡漢龑設於三信新竹分行0000000000號帳戶計856 萬3,750 元,用以支付前揭大學段土地貸款利息。 ㈤啟德公司帳戶轉出款項至胡漢龑個人帳戶: 98年5月13日啟德公司設於台企新竹分行帳戶匯200萬元至胡漢龑設於土銀竹北分行000000000000號帳戶、99年10月30日以啟德台企竹科分行00000000號帳戶存105萬 元至胡漢龑設於元大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二)胡漢龑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背信之犯意,以啟德公司名義向銀行借款供胡漢龑個人增資,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啟德公司之利益: 胡漢龑為取得啟德公司經營權,先於101 年12月20日以啟德公司名義向元大商業銀行(下稱元大)竹北分行申請貸款3 億5,000 萬元,再於101 年12月26日自啟德公司元大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將上開貸款結購美元(折合新臺幣2 億元)至其擔任董事之境外SKYVANTAGE INTERNATIONAL LIMITED(英屬維京群島商天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簡稱天佑公司)之元大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 號OBU 帳戶,該帳戶再於102 年1 月18日轉出折合新臺幣2 億元之美元至其新設立之境外PARADISE VENTURE INVPARADISE VENTURE INVESTMENT LIMITED (英屬維京群島商天機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天機公司)元大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 號帳戶,前揭帳戶於102 年2 月6 日匯出折合新臺幣2 億600 萬元之美元至其新設立之啟龑有限公司(下稱啟龑公司)設於元大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前揭帳戶再於102 年2 月26日轉出2 億700 萬元至啟德公司元大竹北分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以此輾轉方式製造資金流程,作為102 年2 月26日啟德公司辦理現金增資時,胡漢龑個人增資之部分,虛增胡漢龑對啟德公司之持股比例,由30.87%增加為76.17%,共增加45.30%,使渠擁有啟德公司實際經營權。 三、處罰條文: 修正前刑法第342 條第1 項、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 款。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刑事第二庭書 記 官 劉亭筠 審判長法官 賴淑敏 法官 吳宗航 法官 王碩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8 日書 記 官 劉亭筠 附錄法條: 修正前刑法第342條第1項 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1 千元以下罰金。 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 附表: ┌──┬────────────┬───────────┬─────────┬──────┐ │序號│ 公 司 名 稱 │品名(詳如內帳總表) │支付時間 │啟德總付款 │ ├──┼────────────┼───────────┼─────────┼──────┤ │ 1 │証捷五金企業有限公司 │不鏽鋼捲板 │99.12.17 │157萬5,000元│ ├──┼────────────┼───────────┼─────────┼──────┤ │ 2 │九信金屬有限公司 │鋼構工程 │100.3.24 │105萬元 │ │ │ │ │100.5.16 │ │ ├──┼────────────┼───────────┼─────────┼──────┤ │ 3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有限公司│石材工程 │100.2.8 │1,001萬6,790│ │ │ │ │100.3.1 │元 │ ├──┼────────────┼───────────┼─────────┼──────┤ │ 4 │九聯天然石片材料有限公司│石材工程 │99.11.8 │1,800萬2,040│ │ │ │ │99.12.13 │元 │ │ │ │ │100.1.3 │ │ ├──┼────────────┼───────────┼─────────┼──────┤ │ 5 │三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音樂銅鐘及戶外時鐘 │99.11.2 │67萬7,250元 │ │ │ │ │100.4.13 │ │ ├──┼────────────┼───────────┼─────────┼──────┤ │ 6 │允山金屬有限公司 │鋼構工程 │100.5.16 │320萬元 │ │ │ │ │100.6.13 │ │ ├──┼────────────┼───────────┼─────────┼──────┤ │ 7 │日太照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照明設備 │99.12.1 │346萬5,261元│ │ │ │ │100.4.10 │ │ ├──┼────────────┼───────────┼─────────┼──────┤ │ 8 │北區防水工程有限公司 │竹北羅浮宮屋頂防水工程│99.10.12 │96萬9,000元 │ │ │ │ │100.4.7 │ │ ├──┼────────────┼───────────┼─────────┼──────┤ │ 9 │台灣三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升降機-第三期驗收款 │100.6.23 │138萬元 │ │ │中壢分公司 │ │100.7.18 │ │ ├──┼────────────┼───────────┼─────────┼──────┤ │ 10 │吉安佳系統科技有限公司 │羅浮宮機電管理費 │99.10.30 │40萬8,000元 │ │ │ │ │99.11.30 │ │ │ │ │ │99.12.30 │ │ │ │ │ │100.1.31 │ │ │ │ │ │100.2.28 │ │ │ │ │ │100.3.31 │ │ ├──┼────────────┼───────────┼─────────┼──────┤ │ 11 │矽旺有限公司 │羅浮宮-石材伸縮矽膠填 │100.1.25 │260萬元 │ │ │ │縫工程 │100.1.25 │ │ ├──┼────────────┼───────────┼─────────┼──────┤ │ 12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代收分攤電費 │99.10.11 │2,832萬5,455│ │ │ │ │99.12.13 │元 │ │ │ │ │100.1.18 │ │ │ │ │ │100.2.10 │ │ │ │ │ │100.9.30 │ │ │ │ │ │100.4.1 │ │ ├──┼────────────┼───────────┼─────────┼──────┤ │ 13 │南山鑫五金有限公司 │鋁門窗工(鵝牌) │99.10.19 │273萬元 │ ├──┼────────────┼───────────┼─────────┼──────┤ │ 14 │恆慕國際設計有限公司 │新竹寶山廠住宅裝修設計│99.12.10 │150萬元 │ │ │ │費 │100.3.23 │ │ │ │ │ │100.3.23 │ │ ├──┼────────────┼───────────┼─────────┼──────┤ │ 15 │許文光建築師 │變更設計執照核准工程發│99.9.16 │97萬3,725元 │ │ │ │包完成設計費(竹北翰林│ │ │ │ │ │段855、856地號) │ │ │ ├──┼────────────┼───────────┼─────────┼──────┤ │ 16 │陳正玲建築師事務所 │水泥 │99.9.13 │402萬9,270元│ │ │ │ │100.3.15 │ │ │ │ │ │100.4.7 │ │ ├──┼────────────┼───────────┼─────────┼──────┤ │ 17 │翔固營造有限公司 │竹北羅浮宮泥作工程 │99.9.20 │630萬元 │ │ │ │ │99.9.20 │ │ ├──┼────────────┼───────────┼─────────┼──────┤ │ 18 │暐順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寶山廠修建工程第二期款│99.11.3 │4,091萬5,500│ │ │ │ │99.11.9 │元 │ │ │ │ │99.12.1 │ │ │ │ │ │100.11.8 │ │ │ │ │ │100.12.5 │ │ │ │ │ │100.3.15 │ │ │ │ │ │100.4.1 │ │ │ │ │ │100.4.18 │ │ │ │ │ │100.6.17 │ │ │ │ │ │100.7.18 │ │ ├──┼────────────┼───────────┼─────────┼──────┤ │ 19 │勵原有限公司 │木心板 │100.4.16 │193萬6,216元│ ├──┼────────────┼───────────┼─────────┼──────┤ │ 20 │雙生土木 │竹北羅浮宮後續裝修工程│99.9.1 │367萬 │ │ │ │ │99.9.17 │5,000元 │ ├──┼────────────┼───────────┼─────────┼──────┤ │ 21 │和成油漆裝潢工程行 │竹北羅浮宮新建工(油漆│99.11.18 │9萬4,500元 │ │ │ │、批土施工) │ │ │ ├──┼────────────┼───────────┼─────────┼──────┤ │ 22 │圳佳企業有限公司 │瓦斯配管工程40% │100.2.10 │37萬2,000元 │ ├──┴────────────┴───────────┴─────────┼──────┤ │ 合計 │1億3,419萬 │ │ │5,007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