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莊愿紘
- 選任辯護人
- 徐國楨律師
- 被告
- 王文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99號、第42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3 年度偵字第6618號、第4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