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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魏瑞紅楊惠芬陳麗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6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愿紘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被告
王文賢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字第3199號、第4298號),及移送併案審理(103 年度偵字第6618號、第46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魏瑞紅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陳麗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麗麗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64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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