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4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賴淑敏吳宗航王碩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鄒振祥
選任辯護人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振祥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鄒振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有其供述及證人指證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且次數甚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訊問被告鄒振祥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鄒振祥因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 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可認維持原羈押之處分,應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之意旨。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3 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王碩禧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