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24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24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鄒振祥
- 選任辯護人
- 彭火炎律師
張玉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鄒振祥自民國壹佰零叁年拾壹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鄒振祥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業經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 項、第2 項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等罪嫌,有其供述及證人指證等起訴書證據清單所載各項證據方法可憑,犯罪嫌疑重大,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有期徒刑7 年以上之重罪,且次數甚多,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3 年8 月21日執行羈押。
二、茲經訊問被告鄒振祥後,認為前開羈押原因依然存在,況被告鄒振祥因本案販賣第一、二級毒品部分業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3年6 月,可預期被告逃匿以規避將來審判程序之進行及刑罰之執行之可能性甚高,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若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將來審判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兼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可認維持原羈押之處分,應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無違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65 號解釋之意旨。綜上所述,本件被告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是應自103 年11月21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