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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馮俊郎羅紫庭楊惠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25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鄭筠璋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26日所為之103 年度訴字第255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被告 鄭筠璋男 2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應更正為「被告 鄭筠璋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經查:本件被告鄭筠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其出生年月日應係「民國00年00月00日生」等情,有被告鄭筠璋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資料1 份在卷足參,是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被告 鄭筠璋 男 2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之部分有誤,惟此誤寫之顯然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則依照前揭解釋之意旨,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中所記載「被告 鄭筠璋男 24歲(民國00年0 月00日生)」,應更正為「被告 鄭筠璋 男 24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羅紫庭

法 官 楊惠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艷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55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