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陳志誠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07號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307號),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