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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違反藥事法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黃美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政威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所為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要旨第六行關於「愷他命」之記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陳政威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要旨第六行記載為「愷他命」,顯係誤寫。是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要旨第六行關於「愷他命」之記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審查庭 法 官 黃美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杜 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於民國 104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藥事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