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易字第292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易字第292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張珈銓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71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珈銓自民國壹佰零肆年玖月拾捌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將被告釋放,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張珈銓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之1 第1 項第5 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4 年7 月21日執行羈押在案。然被告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30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並經檢察官於104 年9 月18日將被告送法務部矯正署新店戒治所附設觀察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 份附卷足稽。是本案被告原羈押事由業已消滅,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