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7 分鐘讀完全文 2,44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交簡字第710號

過失傷害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9 日

法官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竹交簡字第710號

聲請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張婕潁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4年度調偵字第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張婕潁犯過失傷害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張婕潁於民國104年4月19日凌晨3時8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食品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至有閃光黃燈號誌之新竹市食品路與東山街口,本應注意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且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而依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市區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運作正常,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行經上開路口未減速,適有温忠星騎乘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山街由西往東方向行至上開路口,欲左轉進入新竹市食品路,因事出突然,見狀閃避不及,張婕潁駕駛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左側車頭即與温忠星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致温忠星人車倒地,並受左側腎臟損傷合併腎周圍血腫、四肢挫傷、擦傷及胸悶等傷害。案經温忠星告訴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認定之理由:

(一)上揭事實,業經被告張婕潁於警詢及偵訊時坦承不諱(見104 年度他字第2193號偵查卷〈下稱104 他2193卷〉第21頁、第40至41頁),核與告訴人即被害人温忠星於警詢、偵訊中之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見104 他2193卷第3 頁、第22頁、第40頁),並有馬偕紀念醫院新竹分院普通診斷證明書、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㈠、㈡、案發時現場照片30張、監視錄影畫面翻拍照片6 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9 月14日勘驗筆錄1 份等在卷可稽(見104 他2193卷第13頁、第15頁、第20頁、第23至32頁、第35至37頁、第41頁),是被告前揭具任意性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認為真實。

(二)按閃光黃燈表示「警告」,車輛應減速接近,注意安全,小心通過,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211 條第1項第1 款訂有明文。查被告領有適當之駕駛執照,對於上述規則自應知之甚詳,且應確實遵守。而依案發當時天候晴、夜間有照明、市區柏油道路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視距良好、行車管制號誌運作正常等情以觀,客觀上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然被告卻疏未注意,於車輛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時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致其自小客車左側車頭與行駛至上開交岔路口欲左轉進入新竹市食品路之告訴人所騎乘之普通重型機車右側車身發生碰撞,告訴人因而受有前述傷勢,被告確有過失甚明。是本案告訴人受傷結果,係因被告之過失行為所致,被告之過失行為,與告訴人之受傷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當屬明確。

(三)綜上所述,本案事證已臻明確,被告過失傷害犯行,堪予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

(二)爰審酌被告駕駛自用小客車行經有閃光黃燈號誌路口未依規定減速慢行,致生本案事故,造成告訴人受有前揭所載之傷害,且迄未能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取得告訴人諒解並賠償損害,所為實有不該;惟念及犯後自始坦承犯行,且前無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憑(見104 他2193卷第3 頁),兼衡被告高職肄業之智識程度、未婚等情(見104 他2193卷第45頁),暨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其等過失情節、告訴人所受傷害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儆懲。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4 條第1 項、第3項,刑法第284 條第1 項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實體法條全文:刑法第284條第1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念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竹交簡字第71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過失傷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