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政威
(現因另案於法務部矯正署新竹監獄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6日所為104年度審訴字第278號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要旨第六行關於「愷他命」之記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被告陳政威轉讓禁藥即甲基安非他命犯行,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要旨第六行記載為「愷他命」,顯係誤寫。是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正本之犯罪事實要旨第六行關於「愷他命」之記載,更正為「甲基安非他命」。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