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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48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楊麗文楊麗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4年度審訴字第448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蕭鴻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1394 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蕭鴻傑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含袋重零點肆捌公克,鑑驗取用零點零零叁貳公克),沒收銷燬之;又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蕭鴻傑前於民國93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3 年度毒聲字第25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3年9 月30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3年度毒偵字第785 號、93年度毒偵緝字第6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5年間,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 年度訴字第90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 月,再經本院以96年度聲減字第1209號裁定減為3 月15日確定。另曾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竹簡字第21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並於103年5月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

㈡、詎蕭鴻傑仍不知戒除毒癮,於前開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出所後「5 年內」,另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刑之追訴處罰後,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104年4月22日13時許,在駕駛之自小客車停放於雲林縣斗南鎮○○路000 號路口,在友人車內以將海洛因放入針筒內注入皮下靜脈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 次。旋又另行起意,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在上開處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吸食其煙霧之方式,非法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4年4月23日凌晨零時40分許,因另案受通緝,為警於南投縣草屯鎮○○街00巷0弄00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其所有之海洛因1包(毛重0.48公克),嗣經員警於同日10時15分許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嗎啡及可待因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扣案疑似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白色粉末1 包(含袋毛重0.48公克,因鑑驗取用0.0032公克),經送鑑驗後,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分,有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4年5月12日報告編號UL/2015/00000000號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 紙附卷為憑(毒偵卷第33頁、扣押物品清單見毒偵卷第31頁),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 條第2項第1款所規定之第一級毒品,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於被告本件施用第一級毒品主文項下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至驗罄部分,已失其違禁物之性質,爰不另為沒收銷燬。

四、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 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 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 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楊麗文

                     書記官 田宜芳

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審查庭 書記官 田宜芳

法 官 楊麗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田宜芳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審訴字第448號於民國 104 年 12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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