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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智附民字第4號

請求賠償損害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13 日

法官林惠君李政達江宜穎

原告
芯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洲杰
訴訟代理人
郭士功律師
被告
黃超明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4 年度智訴字第1 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04 年度智附民字第4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指定朱浩筠技術審查官於本院一0四年度智附民字第四號案件執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定職務。

理由

一、按「法院於必要時,得命技術審查官執行下列職務: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為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所明定。

二、本院審理上開案件,認有指定技術審查官協助審理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惠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法 官 李政達

法 官 江宜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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