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57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邱美菁
- 選任辯護人
-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劉秀琳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4257、577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邱美菁應予撤銷羈押。
理由
一、本案被告邱美菁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 條第1 項第1 款、第3 款之情形,而於民國104 年6 月5 日裁定執行羈押,復又於104 年9 月1 日裁定自104 年9 月5 日起延長羈押2 月在案。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案被告邱美菁業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毒聲字第141 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復經本院准予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104 年10月22日起借提執行該觀察勒戒,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 年度觀執字第196 號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指揮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可參。又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業已坦白認罪,本院亦已於104 年10月16日宣判,而被告業於104 年10月22日起執行觀察勒戒,可證被告應無因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且因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性而有逃亡之虞。是本案被告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應予撤銷羈押。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