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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號

偽造有價證券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黃美盈王子謙蔡玉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傅文忠
選任辯護人
林殷竹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667號),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二、(五)中「併予宣告緩刑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係記載「緩刑叁年」,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五)中關於諭知緩刑之理由說明時,係記載為「併予宣告緩刑5 年」,顯屬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蔡玉琪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偽造有價證券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