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0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20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傅文忠
- 選任辯護人
- 林殷竹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字第3667號),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9日所為之104年度訴字第203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貳、二、(五)中「併予宣告緩刑5年」之記載,應更正為「併予宣告緩刑3年」。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主文欄係記載「緩刑叁年」,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貳、二、(五)中關於諭知緩刑之理由說明時,係記載為「併予宣告緩刑5 年」,顯屬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