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業務侵占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7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27號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志綿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 年度偵緝字第477 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經本院合議庭裁定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洪志綿犯業務侵占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如附表編號3 、12、17、19、22、25、28及33號應沒收之物欄所示偽造之署押及印文共玖枚均沒收。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伍仟伍佰陸拾玖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洪志綿前曾於民國96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7 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148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於97年4 月3 日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並於97年6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其猶不知悔改。 二、洪志綿自100 年6 月10日起,受僱於址設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處之國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國延公司)而擔任業務員,負責新竹縣市地區業務推廣、銷售商品及催收貨款業務,為從事業務之人。詎洪志綿基於行使偽造私文書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之單一侵占犯意,自100 年7 月起至101 年4 月間,利用職務上銷售貨品及代收客戶貨款之機會,將其向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客戶所收受而應繳回國延公司之貨款,以變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接續均挪作己用而未將款項繳回國延公司,其中並於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33號所示送貨單上均各偽造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33號所示廠商之簽名署押而偽造該等私文書,佯裝各該廠商均已收受貨品,再將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33號所示送貨單均交還國延公司而行使,足以生損害於國延公司及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33號所示廠商帳務紀錄之正確性,共計將新臺幣(下同)0000000 元之款項侵占入己。嗣於101 年4 月13日因洪志棉無故連續數日曠職,經國延公司半元查核帳目,因而查知上情。 三、案經國延公司訴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原起訴書認被告係收受如原起訴書附表各該編號所示廠商客戶貨款後均未繳回國延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等,業經蒞庭公訴人於105 年7 月4 日當庭陳述認被告係收受如原起訴書附表編號5 、6 、7 、8 、9 、10、11、14之100 年7 月4 日及101 年1 月19日、15、16、20、23、24、25、27、28、31、32、34、36、37、39、40、41、42、44、46、47、48、50、51、53、54、56、57、58號等所示廠商客戶貨款後均未繳回國延公司而予以侵占入己等而予以更正,有本院準備程序筆錄1 份在卷足稽(見訴字第27號卷第166 頁背面、167 頁),從而本案自以更正後之內容為審理範圍,合先敘明。 二、本件被告洪志綿所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業務侵占罪及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均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認合於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之規定,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三、訊據被告洪志棉對於上揭事實坦承不諱(見訴字第27號卷第165 至168 、175 至192 頁),並經告訴代理人趙國強及簡良夙律師等於歷次偵訊及本院審理時指訴綦詳(見他字第 2004號卷第103 、104 頁、審訴字第537 號卷第17、18頁、訴字第27號卷第47頁),且有國延公司之客戶億客來(新庄子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超舜湖口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超舜湖口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9/16~100 /10/19)1 份、被告11月30日收款33900 元、12月30日收款62470 元之資料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自由新豐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101 年2 月20日客戶自由新豐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百強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得記聯台有限公司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12月28日、101 年3 月8 日現金支出傳票(摘要:國延—多芬)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10月19日、101 年4 月11日現金支出傳票(摘要:國延—多芬)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文彬批發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億客來生鮮超市(六家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付款明細表—依支票號碼(支票號碼區間hc0000000 至hc0000000 )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閤家歡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被告之100 年10月26日國延公司之客戶閤家歡應收帳款資料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好鄰居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全來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被告於101 年3 月3 日之全來商行收款資料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福成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宏昌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宏昌商行101 年1 月5 日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生活家生鮮超市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生活家生鮮超市100 年9 月10日、101 年1 月14日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利安商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瑞財號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信文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100 年4 月15日之信文商行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炳坤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 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11月5 日客戶炳坤商行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銘進商號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101 年4 月12日客戶錦和商店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田園商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田園商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10/20~100 /11/17)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田園商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1 /01/15~101 /02/20)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田園商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 /10)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歡喜買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被告之歡喜買商行101 年3 月15日收款資料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家佳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7 月14日家佳商行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8 月23日家佳商行送貨單1 份、被告之家佳商行100 年8 月22日、9 月26日收款資料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咱的柑仔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勝發商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寶來百貨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9 月2 日客戶寶來百貨送貨單1 份、被告之寶來百貨100 年8 月4 日收款資料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九如五金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來增商行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邑昌企業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11月26日客戶邑昌企業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九如五金(大同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愛心聯盟(關西錦大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門市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01/01~101 /04/19)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盛泰資源福利社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1 /01/01~101 /05/17)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9 月22日客戶盛泰資源福利社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12月3 日客戶盛泰資源福利社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101 年2 月4 日客戶盛泰資源福利社送貨單2 份、國延公司之101 年2 月16日客戶盛泰資源福利社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101 年3 月8 日客戶盛泰資源福利社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101 年3 月26日客戶盛泰資源福利社送貨單2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哈達門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8 月24日客戶哈達門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100 年10月27日客戶哈達門送貨單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立特屋(六家店)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10月29日、12月8 日國延公司之付款簽收資料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喜客來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99/01/01~101 /04/16)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喜客來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0 /12/22~101 /1 /14)1 份、國延公司之客戶喜客來之應收帳款對帳單(帳款日期101 /01/15~101 /02/20)1 份、被告之國延公司應徵人員資料表1 份等附卷足憑(見他字第2004號卷第9 至19、22至26、30、31、34至38、40、41、44至47、49、51、52至55、57至64、66至68、70至73、75、76、78至87、89至96頁、偵字第10170 號卷第3 至5 頁),足見被告所為前開自白確與事實相符而堪採信。從而本案事證明確,被告所為前述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洪志綿就如附表編號1 、2 、4 至11、15、16、18、20、21、23、24、26、27、29至32、34、35號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就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33號部分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 條、第210 條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同法第336 條第2 項之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33號部分在各該送貨單上,分別偽造署押之行為,各係偽造私文書之部分行為;而各該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復為各該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又被告就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33號所犯業務侵占罪及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間,分別均係以一行為觸犯上開2 罪名,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規定,均從一重之業務侵占罪處斷。又被告就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犯行,其時間緊接、手法相同,顯均係基於單一之犯意,而以密接、延續方式為之,依照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客觀上各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實行,而合為法律上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認係接續犯,僅論以一業務侵占罪。又被告前曾於96年間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96年12月7 日以96年度桃簡字第1485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 月,減為有期徒刑1 月,於97年4 月3 日因撤回上訴而確定,並於97年6 月1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 份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見偵緝字第477 號卷第8 頁、訴字第27號卷第19頁),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 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 項規定加重其刑。 (二)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年,不知腳踏實地,竟僅為圖一己之私利,接續為上述業務侵占犯行,且其業務侵占之財物總額高達0000000 元,使告訴人國延公司遭受不小之損失,迄今並未清償任何款項,於本院審理時雖終能坦承犯行,然迄今並未予告訴人國延公司達成和解,亦未清償任何款項之犯後態度,暨其前科素行、高中畢業之智識程度、已婚、有1 名小孩、需負擔小孩之撫養費用每月15000 元、目前為打零工,月收入為3 萬元等之家庭、工作及經濟狀況、本案犯罪動機、情節、手段及目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 (三)又被告行為後,刑法關於沒收之規定,業於104 年12月30日修正公布,並自105 年7 月1 日起施行,其中第2 條第2 項修正為:「『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故關於沒收之法律適用,尚無新舊法比較之問題,於新法施行後,應一律適用新法之相關規定。按刑法第219 條規定,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係採義務沒收主義,凡偽造之印章、印文或署押,不論是否屬於犯人所有,苟不能證明其已滅失,均應依法宣告沒收。又被告已將如附表編號3 、12、13、17、19、22、25、28及33號偽造之送貨單交付予告訴人國延公司而行使,該等偽造之私文書雖已非被告所有而不予沒收,惟如附表編號3 、12、17、19、22、25、28及33號其上所偽造署押及印文,仍均應依刑法第219 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另本件被告就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業務侵占款項,其性質均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該款項分別用於貸款借給朋友急用及自己家庭生活開銷等節,業據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供述明確(見訴字第27號卷第191 頁),可認被告以外之人並非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所得,亦非因他人違法行為而無償或以顯不相當之對價取得犯罪所得,亦無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之情形,是以即無從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2 項之規定,就被告以外之人宣告沒收。是本件應依105 年7 月1 日修正施行後刑法第38條之1 第1 項及第3 項規定,就被告如附表各該編號所示之犯罪所得均予以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2 條第1 項、第2 項、第216 條、第210 條、第336 條第2 項、第219 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38條之1 第1 項、第3 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依琳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9 日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4 日書記官 李艷蓉 附表:(元:新臺幣) ┌──┬──────┬──────┬────────┬────┬────┬──────┬───────┐ │編號│客 戶 名 稱 │帳 款 日 期 │帳 款 單 號 │帳款金額│帳款單號│證物編號及明│被告犯罪所得/ │ │ │ │ │ │ │金額小計│細 │應沒收之物 │ ├──┼──────┼──────┼────────┼────┼────┼──────┼───────┤ │1 │億客來(新庄│100/05/31 │3-BTA0000000 │714 元 │7260元 │101 他2004卷│7260元 │ │ │子店) ├──────┼────────┼────┤ │編號5 應收帳│ │ │ │ │100/06/01 │3-BSA0000000 │1218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1/01/19 │3-BTA0000000 │1892元 │ │ │ │ │ │ ├──────┼────────┼────┤ │ │ │ │ │ │101/02/15 │3-BSA0000000 │336 元 │ │ │ │ │ │ ├──────┼────────┼────┤ │ │ │ │ │ │101/02/15 │3-BTA0000000 │3100元 │ │ │ │ ├──┼──────┼──────┼────────┼────┼────┼──────┼───────┤ │2 │98超舜湖口 │99/11/12 │4-BR99B12127 │-833元 │103173元│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6 應收帳│貨款33900 元及│ │ │ │100/03/04 │3-BSA0000000 │480 元 │ │款對帳單及照│62470 元,共計│ │ │ ├──────┼────────┼────┤ │片1張 │收取96370 元 │ │ │ │100/03/04 │3-BTA0000000 │6264元 │ │ │ │ │ │ ├──────┼────────┼────┤ │ │ │ │ │ │100/09/10 │3-BTA0000000 │510 元 │ │ │ │ │ │ ├──────┼────────┼────┤ │ │ │ │ │ │100/09/21 │3-BTA0000000 │6979元 │ │ │ │ │ │ ├──────┼────────┼────┤ │ │ │ │ │ │100/09/30 │3-BTA0000000 │2850元 │ │ │ │ │ │ ├──────┼────────┼────┤ │ │ │ │ │ │100/10/06 │3-BSA0A06158 │7320元 │ │ │ │ │ │ ├──────┼────────┼────┤ │ │ │ │ │ │100/10/06 │3-BTA0A06261 │16824元 │ │ │ │ │ │ ├──────┼────────┼────┤ │ │ │ │ │ │100/10/20 │3-BTA0A20255 │6422元 │ │ │ │ │ │ ├──────┼────────┼────┤ │ │ │ │ │ │100/10/20 │4-BRA0A21055 │-120元 │ │ │ │ │ │ ├──────┼────────┼────┤ │ │ │ │ │ │100/10/29 │3-BTA0A27232 │7646元 │ │ │ │ │ │ ├──────┼────────┼────┤ │ │ │ │ │ │100/11/02 │4-BRA0B02038 │-476元 │ │ │ │ │ │ ├──────┼────────┼────┤ │ │ │ │ │ │100/11/02 │4-BRA0B02039 │-301元 │ │ │ │ │ │ ├──────┼────────┼────┤ │ │ │ │ │ │100/11/04 │3-BTA0B02251 │24172元 │ │ │ │ │ │ ├──────┼────────┼────┤ │ │ │ │ │ │100/11/04 │4-BRA0B05027 │-221元 │ │ │ │ │ │ ├──────┼────────┼────┤ │ │ │ │ │ │100/11/10 │3-BSA0B10068 │860 元 │ │ │ │ │ │ ├──────┼────────┼────┤ │ │ │ │ │ │100/11/10 │3-BTA0B09206 │6404元 │ │ │ │ │ │ ├──────┼────────┼────┤ │ │ │ │ │ │100/11/10 │3-BTA0B09207 │14602元 │ │ │ │ │ │ ├──────┼────────┼────┤ │ │ │ │ │ │100/11/10 │4-BRA0B11045 │-510元 │ │ │ │ │ │ ├──────┼────────┼────┤ │ │ │ │ │ │100/11/10 │4-BRA0B11052 │-24元 │ │ │ │ │ │ ├──────┼────────┼────┤ │ │ │ │ │ │100/11/16 │3-BSA0B16045 │1390元 │ │ │ │ │ │ ├──────┼────────┼────┤ │ │ │ │ │ │100/11/16 │3-BTA0B16300 │3394元 │ │ │ │ │ │ ├──────┼────────┼────┤ │ │ │ │ │ │100/11/16 │4-BRA0B17035 │-459元 │ │ │ │ ├──┼──────┼──────┼────────┼────┼────┼──────┼───────┤ │3 │自由(新豐)│100/06/29 │3-BTA0000000 │2208元 │14688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7 應收帳│14688 元並於送│ │ │ │101/02/20 │3-BTA0000000 │12480元 │ │款對帳單、送│貨單上偽簽「林│ │ │ │ │ │ │ │貨單 │」之署押1 枚而│ │ │ │ │ │ │ │ │偽造該送貨單1 │ │ │ │ │ │ │ │ │張 │ ├──┼──────┼──────┼────────┼────┼────┼──────┼───────┤ │4 │百強商行 │100/07/12 │3-BTA0000000 │910 元 │11861元 │101 他2004卷│11861元 │ │ │ ├──────┼────────┼────┤ │編號8 應收帳│ │ │ │ │100/07/20 │3-BTA0000000 │10951元 │ │款對帳單 │ │ ├──┼──────┼──────┼────────┼────┼────┼──────┼───────┤ │5 │得記聯合有限│100/10/08 │3-BSA0A08054 │4980元 │30072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公司 ├──────┼────────┼────┤ │編號10應收帳│貨款12672 元、│ │ │ │100/10/12 │4-BRA0A12008 │-1620元 │ │款對帳單、現│11820 元、4980│ │ │ ├──────┼────────┼────┤ │金支出傳票4 │元、9900元,共│ │ │ │100/10/31 │3-BTA0A21026 │1740元 │ │張 │計收取39372元 │ │ │ ├──────┼────────┼────┤ │ │ │ │ │ │100/12/10 │3-BTA0C10194 │8340元 │ │ │ │ │ │ ├──────┼────────┼────┤ │ │ │ │ │ │101/03/31 │3-BTA0000000 │6732元 │ │ │ │ │ │ ├──────┼────────┼────┤ │ │ │ │ │ │101/04/12 │3-BTA0000000 │9900元 │ │ │ │ ├──┼──────┼──────┼────────┼────┼────┼──────┼───────┤ │6 │文彬批發 │100/08/29 │3-BSA0000000 │279 元 │9737元 │101 他2004卷│9737元 │ │ │ ├──────┼────────┼────┤ │編號11應收帳│ │ │ │ │100/08/29 │3-BTA0000000 │1956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1/02/29 │3-BTA0000000 │7502元 │ │ │ │ ├──┼──────┼──────┼────────┼────┼────┼──────┼───────┤ │7 │億客來生鮮超│100/07/04 │3-BTA0000000 │15244元 │19744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市(六家店)├──────┼────────┼────┤ │編號14應收帳│貨款19200元 │ │ │ │101/01/19 │3-BTA0000000 │4500元 │ │款對帳單及照│ │ │ │ │ │ │ │ │片1張 │ │ ├──┼──────┼──────┼────────┼────┼────┼──────┼───────┤ │8 │閤家歡 │100/10/27 │3-BTA0A27019 │14602元 │14602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 │ │ │編號15應收帳│貨款14600元 │ │ │ │ │ │ │ │款對帳單 │ │ ├──┼──────┼──────┼────────┼────┼────┼──────┼───────┤ │9 │好鄰居(華興│100/09/01 │3-BTA0000000 │1550元 │1550元 │101 他2004卷│1550元 │ │ │店) │ │ │ │ │編號16應收帳│ │ │ │ │ │ │ │ │款對帳單 │ │ ├──┼──────┼──────┼────────┼────┼────┼──────┼───────┤ │10 │全來商行 │100/06/23 │3-BSA0000000 │1211元 │42180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20應收帳│貨款36670元 │ │ │ │100/06/23 │3-BTA0000000 │4036元 │ │款對帳單及照│ │ │ │ ├──────┼────────┼────┤ │片1 張 │ │ │ │ │100/06/23 │4-BRA0000000 │-675元 │ │ │ │ │ │ ├──────┼────────┼────┤ │ │ │ │ │ │100/07/04 │3-BTA0000000 │1199元 │ │ │ │ │ │ ├──────┼────────┼────┤ │ │ │ │ │ │100/07/04 │4-BRA0000000 │-1009元 │ │ │ │ │ │ ├──────┼────────┼────┤ │ │ │ │ │ │100/07/21 │3-BSA0000000 │2860元 │ │ │ │ │ │ ├──────┼────────┼────┤ │ │ │ │ │ │100/07/21 │3-BTA0000000 │1696元 │ │ │ │ │ │ ├──────┼────────┼────┤ │ │ │ │ │ │100/08/08 │3-BTA0000000 │2171元 │ │ │ │ │ │ ├──────┼────────┼────┤ │ │ │ │ │ │100/08/08 │4-BRA0000000 │-140元 │ │ │ │ │ │ ├──────┼────────┼────┤ │ │ │ │ │ │100/09/28 │3-BTA0000000 │3389元 │ │ │ │ │ │ ├──────┼────────┼────┤ │ │ │ │ │ │100/11/02 │4-BRA0B02119 │-384元 │ │ │ │ │ │ ├──────┼────────┼────┤ │ │ │ │ │ │100/11/02 │4-BRA0B03026 │-762元 │ │ │ │ │ │ ├──────┼────────┼────┤ │ │ │ │ │ │100/11/03 │3-BSA0B03105 │1827元 │ │ │ │ │ │ ├──────┼────────┼────┤ │ │ │ │ │ │100/11/03 │3-BTA0B02015 │4116元 │ │ │ │ │ │ ├──────┼────────┼────┤ │ │ │ │ │ │100/12/10 │3-BTA0C10199 │9257元 │ │ │ │ │ │ ├──────┼────────┼────┤ │ │ │ │ │ │100/12/10 │4-BRA0C12032 │-1158元 │ │ │ │ │ │ ├──────┼────────┼────┤ │ │ │ │ │ │101/01/16 │3-BTA0000000 │6146元 │ │ │ │ │ │ ├──────┼────────┼────┤ │ │ │ │ │ │101/02/07 │3-BTA0000000 │4413元 │ │ │ │ │ │ ├──────┼────────┼────┤ │ │ │ │ │ │101/02/07 │3-BTA0000000 │1140元 │ │ │ │ │ │ ├──────┼────────┼────┤ │ │ │ │ │ │101/02/07 │4-BRA0000000 │-629元 │ │ │ │ │ │ ├──────┼────────┼────┤ │ │ │ │ │ │101/02/20 │3-BSA0000000 │1185元 │ │ │ │ │ │ ├──────┼────────┼────┤ │ │ │ │ │ │101/02/20 │3-BTA0000000 │2291元 │ │ │ │ ├──┼──────┼──────┼────────┼────┼────┼──────┼───────┤ │11 │福成行 │101/01/31 │3-BTA0000000 │10080元 │10080元 │101 他2004卷│ 10080元 │ │ │ │ │ │ │ │編號23應收帳│ │ │ │ │ │ │ │ │款對帳單 │ │ ├──┼──────┼──────┼────────┼────┼────┼──────┼───────┤ │12 │宏昌商行 │101/01/07 │3-BTA0000000 │1184元 │1184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 │ │ │編號24應收帳│1184元,並偽造│ │ │ │ │ │ │ │款對帳單、送│送貨單1 張 │ │ │ │ │ │ │ │貨單 │ │ ├──┼──────┼──────┼────────┼────┼────┼──────┼───────┤ │13 │生活家生鮮超│100/09/10 │3-BTA0000000 │13270元 │28150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市 ├──────┼────────┼────┤ │編號25應收帳│貨款13270 元並│ │ │ │101/01/16 │3-BTA0000000 │14880元 │ │款對帳單、送│偽簽「陳○○」│ │ │ │ │ │ │ │貨單 │之署押1 枚而偽│ │ │ │ │ │ │ │ │造送貨單1 張 │ ├──┼──────┼──────┼────────┼────┼────┼──────┼───────┤ │14 │利安商店 │99/09/13 │3-BT00000000 │1728元 │2112元 │101 他2004卷│2112元 │ │ │ ├──────┼────────┼────┤ │編號27應收帳│ │ │ │ │99/12/20 │3-BT99C20006 │384 元 │ │款對帳單 │ │ ├──┼──────┼──────┼────────┼────┼────┼──────┼───────┤ │15 │瑞財號 │100/12/26 │3-BTA0C26158 │17994元 │39534元 │101 他2004卷│39534元 │ │ │ ├──────┼────────┼────┤ │編號28應收帳│ │ │ │ │100/12/26 │4-BRA0C27053 │-840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1/01/06 │3-BSA0000000 │576 元 │ │ │ │ │ │ ├──────┼────────┼────┤ │ │ │ │ │ │101/01/11 │3-BSA0000000 │2220元 │ │ │ │ │ │ ├──────┼────────┼────┤ │ │ │ │ │ │101/01/11 │3-BTA0000000 │5676元 │ │ │ │ │ │ ├──────┼────────┼────┤ │ │ │ │ │ │101/01/11 │4-BRA0000000 │-1032元 │ │ │ │ │ │ ├──────┼────────┼────┤ │ │ │ │ │ │101/02/07 │3-BTA0000000 │3588元 │ │ │ │ │ │ ├──────┼────────┼────┤ │ │ │ │ │ │101/02/13 │3-BTA0000000 │8604元 │ │ │ │ │ │ ├──────┼────────┼────┤ │ │ │ │ │ │101/02/28 │3-BTA0000000 │2748元 │ │ │ │ ├──┼──────┼──────┼────────┼────┼────┼──────┼───────┤ │16 │信文商行 │100/04/15 │3-BSA0000000 │2650元 │14226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31應收帳│貨款16174元 │ │ │ │100/04/15 │3-BTA0000000 │13524元 │ │款對帳單、送│ │ │ │ ├──────┼────────┼────┤ │貨單 │ │ │ │ │100/10/26 │4-BRA0A27041 │-1948元 │ │ │ │ ├──┼──────┼──────┼────────┼────┼────┼──────┼───────┤ │17 │炳坤商行 │100/10/31 │3-BTA0A31429 │1500元 │1708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32應收帳│1708元並於送貨│ │ │ │100/11/05 │3-BTA0B05044 │1874元 │ │款對帳單、送│單上偽簽「楊」│ │ │ ├──────┼────────┼────┤ │貨單 │之署押1 枚而偽│ │ │ │100/11/14 │4-BRA0B15004 │-1666元 │ │ │造送貨單1 張 │ ├──┼──────┼──────┼────────┼────┼────┼──────┼───────┤ │18 │銘進商號 │100/04/02 │3-BTA0000000 │4133元 │13735元 │101 他2004卷│13735元 │ │ │ ├──────┼────────┼────┤ │編號34應收帳│ │ │ │ │100/05/31 │3-BTA0000000 │8266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0/07/25 │3-BTA0000000 │1336元 │ │ │ │ ├──┼──────┼──────┼────────┼────┼────┼──────┼───────┤ │19 │錦和 │101/04/30 │3-BTA0000000 │1964元 │1964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 │ │ │編號36送貨單│1964元,並偽造│ │ │ │ │ │ │ │ │「錦和商店」之│ │ │ │ │ │ │ │ │印文1 枚而偽造│ │ │ │ │ │ │ │ │送貨單1 張 │ ├──┼──────┼──────┼────────┼────┼────┼──────┼───────┤ │20 │田園商店 │100/06/27 │3-BSA0000000 │288 元 │26134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該廠商收│ │ │ ├──────┼────────┼────┤ │編號37應收帳│取貨款4216元、│ │ │ │100/06/27 │3-BTA0000000 │624 元 │ │款對帳單及照│3696元、6196元│ │ │ ├──────┼────────┼────┤ │片3張 │,共計收取款項│ │ │ │100/07/09 │3-BTA0000000 │1200元 │ │ │14108 元 │ │ │ ├──────┼────────┼────┤ │ │ │ │ │ │100/08/10 │3-BSA0000000 │1440元 │ │ │ │ │ │ ├──────┼────────┼────┤ │ │ │ │ │ │100/08/10 │3-BTA0000000 │2376元 │ │ │ │ │ │ ├──────┼────────┼────┤ │ │ │ │ │ │100/09/10 │3-BTA0000000 │4304元 │ │ │ │ │ │ ├──────┼────────┼────┤ │ │ │ │ │ │100/09/10 │3-BTA0000000 │3756元 │ │ │ │ │ │ ├──────┼────────┼────┤ │ │ │ │ │ │100/09/10 │4-BRA0000000 │-1864元 │ │ │ │ │ │ ├──────┼────────┼────┤ │ │ │ │ │ │100/10/31 │3-BTA0A31430 │4896元 │ │ │ │ │ │ ├──────┼────────┼────┤ │ │ │ │ │ │100/11/02 │4-BRA0B03047 │-680元 │ │ │ │ │ │ ├──────┼────────┼────┤ │ │ │ │ │ │101/02/07 │3-BSA0000000 │1320元 │ │ │ │ │ │ ├──────┼────────┼────┤ │ │ │ │ │ │101/02/07 │3-BTA0000000 │2376元 │ │ │ │ │ │ ├──────┼────────┼────┤ │ │ │ │ │ │101/03/23 │3-BSA0000000 │730 元 │ │ │ │ │ │ ├──────┼────────┼────┤ │ │ │ │ │ │101/03/23 │3-BTA0000000 │4216元 │ │ │ │ │ │ ├──────┼────────┼────┤ │ │ │ │ │ │101/03/27 │3-BSA0000000 │864 元 │ │ │ │ │ │ ├──────┼────────┼────┤ │ │ │ │ │ │101/03/27 │3-BTA0000000 │288 元 │ │ │ │ ├──┼──────┼──────┼────────┼────┼────┼──────┼───────┤ │21 │歡喜買商行 │100/11/21 │3-BSA0B21073 │1332元 │28828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39應收帳│貨款24856元 │ │ │ │100/11/28 │3-BTA0B26212 │10440元 │ │款對帳單及照│ │ │ │ ├──────┼────────┼────┤ │片1 張 │ │ │ │ │100/12/12 │3-BSA0C12011 │2640元 │ │ │ │ │ │ ├──────┼────────┼────┤ │ │ │ │ │ │100/12/12 │3-BSA0C12082 │1892元 │ │ │ │ │ │ ├──────┼────────┼────┤ │ │ │ │ │ │100/12/12 │3-BTA0C12168 │4112元 │ │ │ │ │ │ ├──────┼────────┼────┤ │ │ │ │ │ │100/12/26 │3-BSA0C26030 │1890元 │ │ │ │ │ │ ├──────┼────────┼────┤ │ │ │ │ │ │100/12/26 │3-BTA0C26159 │3402元 │ │ │ │ │ │ ├──────┼────────┼────┤ │ │ │ │ │ │101/01/11 │3-BTA0000000 │3120元 │ │ │ │ ├──┼──────┼──────┼────────┼────┼────┼──────┼───────┤ │22 │家佳商行 │100/07/14 │3-BTA0000000 │14602元 │43805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40應收帳│貨款29200 元、│ │ │ │100/08/27 │3-BTA0000000 │29203元 │ │款對帳單、送│14600 元,共計│ │ │ │ │ │ │ │貨單2 張及照│收取43800 元,│ │ │ │ │ │ │ │片1張 │並偽簽「王綢安│ │ │ │ │ │ │ │ │」及「許靜淑」│ │ │ │ │ │ │ │ │之署押各1 枚而│ │ │ │ │ │ │ │ │偽造送貨單2 張│ ├──┼──────┼──────┼────────┼────┼────┼──────┼───────┤ │23 │28咱的柑仔店│100/09/30 │3-BTA0000000 │708 元 │2124元 │101 他2004卷│2124元 │ │ │(中山) ├──────┼────────┼────┤ │編號41應收帳│ │ │ │ │100/10/22 │3-BTA0A20014 │1416元 │ │款對帳單 │ │ ├──┼──────┼──────┼────────┼────┼────┼──────┼───────┤ │24 │勝發商店 │100/11/28 │3-BTA0B24017 │3650元 │14601元 │101 他2004卷│14601元 │ │ │ ├──────┼────────┼────┤ │編號42應收帳│ │ │ │ │100/11/28 │3-BTA0B26213 │10951元 │ │款對帳單 │ │ ├──┼──────┼──────┼────────┼────┼────┼──────┼───────┤ │25 │寶來百貨 │100/06/25 │4-BRA0000000 │-316元 │130678元│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44應收帳│貨款21980 元並│ │ │ │100/06/27 │3-BSA0000000 │260 元 │ │款對帳單、送│偽簽「陳○○」│ │ │ ├──────┼────────┼────┤ │貨單及簽收簿│之署押1 枚而偽│ │ │ │100/06/27 │3-BSA0000000 │958 元 │ │影本 │造送貨單1 張 │ │ │ ├──────┼────────┼────┤ │ │ │ │ │ │100/06/27 │3-BTA0000000 │2780元 │ │ │ │ │ │ ├──────┼────────┼────┤ │ │ │ │ │ │100/06/27 │3-BTA0000000 │1094元 │ │ │ │ │ │ ├──────┼────────┼────┤ │ │ │ │ │ │100/07/09 │3-BSA0000000 │4320元 │ │ │ │ │ │ ├──────┼────────┼────┤ │ │ │ │ │ │100/07/09 │3-BTA0000000 │804 元 │ │ │ │ │ │ ├──────┼────────┼────┤ │ │ │ │ │ │100/07/09 │3-BTA0000000 │274 元 │ │ │ │ │ │ ├──────┼────────┼────┤ │ │ │ │ │ │100/08/08 │3-BSA0000000 │3648元 │ │ │ │ │ │ ├──────┼────────┼────┤ │ │ │ │ │ │100/09/05 │3-BSA0000000 │559 元 │ │ │ │ │ │ ├──────┼────────┼────┤ │ │ │ │ │ │100/09/05 │3-BTA0000000 │4440元 │ │ │ │ │ │ ├──────┼────────┼────┤ │ │ │ │ │ │100/09/05 │3-BTA0000000 │1117元 │ │ │ │ │ │ ├──────┼────────┼────┤ │ │ │ │ │ │100/09/05 │4-BRA0000000 │-860元 │ │ │ │ │ │ ├──────┼────────┼────┤ │ │ │ │ │ │100/09/06 │3-BSA0000000 │7128元 │ │ │ │ │ │ ├──────┼────────┼────┤ │ │ │ │ │ │100/09/06 │3-BTA0000000 │20088元 │ │ │ │ │ │ ├──────┼────────┼────┤ │ │ │ │ │ │100/09/14 │3-BTA0000000 │84384元 │ │ │ │ ├──┼──────┼──────┼────────┼────┼────┼──────┼───────┤ │26 │九如五金 │100/05/11 │3-BSA0000000 │7440元 │7805元 │101 他2004卷│7805元 │ │ │ ├──────┼────────┼────┤ │編號46應收帳│ │ │ │ │100/12/12 │3-BSA0C12014 │365 元 │ │款對帳單 │ │ ├──┼──────┼──────┼────────┼────┼────┼──────┼───────┤ │27 │來增商行 │100/10/22 │3-BTA0A22179 │8319元 │64039元 │101 他2004卷│64039元 │ │ │ ├──────┼────────┼────┤ │編號47應收帳│ │ │ │ │100/10/31 │3-BTA0A31433 │37964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0/11/14 │3-BTA0B12256 │2865元 │ │ │ │ │ │ ├──────┼────────┼────┤ │ │ │ │ │ │100/11/14 │4-BRA0B15014 │-126元 │ │ │ │ │ │ ├──────┼────────┼────┤ │ │ │ │ │ │100/11/18 │3-BTA0B18258 │12365元 │ │ │ │ │ │ ├──────┼────────┼────┤ │ │ │ │ │ │100/12/10 │3-BSA0C10055 │576 元 │ │ │ │ │ │ ├──────┼────────┼────┤ │ │ │ │ │ │100/12/10 │3-BSA0C10206 │576 元 │ │ │ │ │ │ ├──────┼────────┼────┤ │ │ │ │ │ │100/12/23 │3-BTA0C23408 │1728元 │ │ │ │ │ │ ├──────┼────────┼────┤ │ │ │ │ │ │100/12/23 │4-BRA0C24024 │-1728元 │ │ │ │ │ │ ├──────┼────────┼────┤ │ │ │ │ │ │101/01/06 │3-BTA0000000 │1500元 │ │ │ │ ├──┼──────┼──────┼────────┼────┼────┼──────┼───────┤ │28 │邑昌企業 │100/11/28 │3-BTA0B26219 │47455元 │47455元 │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 │ │ │編號48應收帳│47455 元,並偽│ │ │ │ │ │ │ │款對帳單、送│簽「吳」之署押│ │ │ │ │ │ │ │貨單 │1 枚而偽造送貨│ │ │ │ │ │ │ │ │單1 張 │ ├──┼──────┼──────┼────────┼────┼────┼──────┼───────┤ │29 │九如五金(大│100/07/27 │3-BTA0000000 │730 元 │3634元 │101 他2004卷│3634元 │ │ │同店) ├──────┼────────┼────┤ │編號50應收帳│ │ │ │ │100/08/06 │3-BSA0000000 │864 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0/08/06 │3-BTA0000000 │2040元 │ │ │ │ ├──┼──────┼──────┼────────┼────┼────┼──────┼───────┤ │30 │愛心聯盟(關│100/06/17 │3-BTA0000000 │42元 │27890元 │101 他2004卷│27890元 │ │ │西錦大店) ├──────┼────────┼────┤ │編號51應收帳│ │ │ │ │100/09/16 │3-BSA0000000 │2220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0/09/16 │3-BTA0000000 │4476元 │ │ │ │ │ │ ├──────┼────────┼────┤ │ │ │ │ │ │100/09/23 │3-BSA0000000 │1032元 │ │ │ │ │ │ ├──────┼────────┼────┤ │ │ │ │ │ │100/09/23 │3-BTA0000000 │5320元 │ │ │ │ │ │ ├──────┼────────┼────┤ │ │ │ │ │ │100/09/30 │3-BTA0000000 │6668元 │ │ │ │ │ │ ├──────┼────────┼────┤ │ │ │ │ │ │100/10/14 │3-BTA0A14245 │6144元 │ │ │ │ │ │ ├──────┼────────┼────┤ │ │ │ │ │ │100/10/14 │3-BTA0A14246 │2372元 │ │ │ │ │ │ ├──────┼────────┼────┤ │ │ │ │ │ │100/10/17 │4-BRA0A17010 │-144元 │ │ │ │ │ │ ├──────┼────────┼────┤ │ │ │ │ │ │100/10/17 │4-BRA0A17045 │-240元 │ │ │ │ ├──┼──────┼──────┼────────┼────┼────┼──────┼───────┤ │31 │門市 │100/02/26 │3-BTA0000000 │4080元 │16021元 │101 他2004卷│16021元 │ │ │ ├──────┼────────┼────┤ │編號53應收帳│ │ │ │ │101/02/18 │3-BTA0000000 │2300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1/03/09 │3-BTA0000000 │3210元 │ │ │ │ │ │ ├──────┼────────┼────┤ │ │ │ │ │ │101/04/13 │ │6431元 │ │ │ │ ├──┼──────┼──────┼────────┼────┼────┼──────┼───────┤ │32 │盛泰資源福利│100/09/09 │3-BSA0000000 │6359元 │124169元│101 他2004卷│被告向該廠商收│ │ │社 ├──────┼────────┼────┤ │編號54應收帳│取貨款6889元、│ │ │ │100/09/09 │3-BTA0000000 │4769元 │ │款對帳單、送│15368 元、8820│ │ │ ├──────┼────────┼────┤ │貨單8張 │元、15721 元、│ │ │ │100/09/13 │4-BRA0000000 │-9864元 │ │ │10068元、28792│ │ │ ├──────┼────────┼────┤ │ │元、10068 元、│ │ │ │100/09/24 │3-BTA0000000 │6889元 │ │ │17640元,共計 │ │ │ ├──────┼────────┼────┤ │ │收取113366 元 │ │ │ │100/12/09 │3-BSA0C09081 │15368元 │ │ │ │ │ │ ├──────┼────────┼────┤ │ │ │ │ │ │101/02/18 │3-BSA0000000 │10068元 │ │ │ │ │ │ ├──────┼────────┼────┤ │ │ │ │ │ │101/02/18 │3-BSA0000000 │5299元 │ │ │ │ │ │ ├──────┼────────┼────┤ │ │ │ │ │ │101/02/18 │3-BTA0000000 │8820元 │ │ │ │ │ │ ├──────┼────────┼────┤ │ │ │ │ │ │101/02/18 │3-BTA0000000 │10422元 │ │ │ │ │ │ ├──────┼────────┼────┤ │ │ │ │ │ │101/03/16 │3-BSA0000000 │6624元 │ │ │ │ │ │ ├──────┼────────┼────┤ │ │ │ │ │ │101/03/16 │3-BTA0000000 │22168元 │ │ │ │ │ │ ├──────┼────────┼────┤ │ │ │ │ │ │101/03/27 │3-BSA0000000 │5299元 │ │ │ │ │ │ ├──────┼────────┼────┤ │ │ │ │ │ │101/03/27 │3-BTA0000000 │17640元 │ │ │ │ │ │ ├──────┼────────┼────┤ │ │ │ │ │ │101/03/27 │3-BTA0000000 │4769元 │ │ │ │ │ │ ├──────┼────────┼────┤ │ │ │ │ │ │101/04/30 │3-BTA0000000 │9539元 │ │ │ │ ├──┼──────┼──────┼────────┼────┼────┼──────┼───────┤ │33 │哈達門 │100/08/24 │3-BTA0000000 │144000元│217008元│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 ├──────┼────────┼────┤ │編號56應收帳│217008元,並偽│ │ │ │100/11/07 │3-BSA0B07039 │73008元 │ │款對帳單、送│簽「張」之署押│ │ │ │ │ │ │ │貨單2 張 │1 枚而偽造送貨│ │ │ │ │ │ │ │ │單1 張 │ ├──┼──────┼──────┼────────┼────┼────┼──────┼───────┤ │34 │立特屋(六家│100/07/25 │3-BTA0000000 │650 元 │150888元│101 他2004卷│被告向廠商收取│ │ │店) ├──────┼────────┼────┤ │編號57應收帳│貨款98700 元、│ │ │ │100/08/03 │3-BSA0000000 │6760元 │ │款對帳單及照│51700 元,共計│ │ │ ├──────┼────────┼────┤ │片1 張 │收取150400元 │ │ │ │100/08/03 │3-BTA0000000 │36000元 │ │ │ │ │ │ ├──────┼────────┼────┤ │ │ │ │ │ │100/08/03 │3-BTA0000000 │18597元 │ │ │ │ │ │ ├──────┼────────┼────┤ │ │ │ │ │ │100/08/15 │3-BTA0000000 │6118元 │ │ │ │ │ │ ├──────┼────────┼────┤ │ │ │ │ │ │100/08/24 │3-BTA0000000 │4020元 │ │ │ │ │ │ ├──────┼────────┼────┤ │ │ │ │ │ │100/08/24 │4-BRA0000000 │-875元 │ │ │ │ │ │ ├──────┼────────┼────┤ │ │ │ │ │ │100/08/31 │3-BTA0000000 │10264元 │ │ │ │ │ │ ├──────┼────────┼────┤ │ │ │ │ │ │100/09/05 │3-BTA0000000 │1300元 │ │ │ │ │ │ ├──────┼────────┼────┤ │ │ │ │ │ │100/09/06 │3-BTA0000000 │1044元 │ │ │ │ │ │ ├──────┼────────┼────┤ │ │ │ │ │ │100/09/13 │3-BSA0000000 │3920元 │ │ │ │ │ │ ├──────┼────────┼────┤ │ │ │ │ │ │100/09/13 │3-BSA0000000 │8610元 │ │ │ │ │ │ ├──────┼────────┼────┤ │ │ │ │ │ │100/09/14 │3-BTA0000000 │1305元 │ │ │ │ │ │ ├──────┼────────┼────┤ │ │ │ │ │ │100/09/26 │3-BTA0000000 │1878元 │ │ │ │ │ │ ├──────┼────────┼────┤ │ │ │ │ │ │100/09/30 │3-BTA0000000 │1800元 │ │ │ │ │ │ ├──────┼────────┼────┤ │ │ │ │ │ │100/10/01 │3-BSA0A01259 │14501元 │ │ │ │ │ │ ├──────┼────────┼────┤ │ │ │ │ │ │100/10/14 │3-BTA0A14238 │4500元 │ │ │ │ │ │ ├──────┼────────┼────┤ │ │ │ │ │ │100/10/17 │4-BRA0A17009 │-120元 │ │ │ │ │ │ ├──────┼────────┼────┤ │ │ │ │ │ │100/11/03 │3-BTA0B02014 │13440元 │ │ │ │ │ │ ├──────┼────────┼────┤ │ │ │ │ │ │100/12/10 │3-BTA0C10197 │17176元 │ │ │ │ ├──┼──────┼──────┼────────┼────┼────┼──────┼───────┤ │35 │喜客來 │100/12/28 │3-BTA0C28057 │296 元 │5413元 │101 他2004卷│5413元 │ │ │ ├──────┼────────┼────┤ │編號58應收帳│ │ │ │ │100/12/28 │3-BTA0C28356 │365 元 │ │款對帳單 │ │ │ │ ├──────┼────────┼────┤ │ │ │ │ │ │100/01/19 │3-BTA0000000 │3480元 │ │ │ │ │ │ ├──────┼────────┼────┤ │ │ │ │ │ │100/01/19 │4-BRA0000000 │-264元 │ │ │ │ │ │ ├──────┼────────┼────┤ │ │ │ │ │ │101/02/15 │3-BSA0000000 │672 元 │ │ │ │ │ │ ├──────┼────────┼────┤ │ │ │ │ │ │101/02/15 │3-BTA0000000 │864 元 │ │ │ │ └──┴──────┴──────┴────────┴────┴────┴──────┴───────┘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6 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