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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

恐嚇取財等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8 月 09 日

法官楊麗文傅伊君王凱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玉樹
選任辯護人
徐國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玉樹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係分別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同年月5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被告,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被告固於107 年7 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楊麗文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王凱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佩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於民國 107 年 08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恐嚇取財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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