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3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審易字第273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曾德光
- 指定辯護人
-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104年度毒偵字第2043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陳德榮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德光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柒月。扣案之毒品殘渣袋貳個,均沒收銷燬;另扣案之玻璃球參個、吸管貳支,均沒收。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德光前①於民國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4月18日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又②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 99年10月25日以99年度竹簡字第43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①、②案件,經本院於100年7月5日以100年度聲字第606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確定 (以下稱部分)。又③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於100年6月14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379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 ④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於100年11月24日以100年度審易字第956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上開③、④案件,經本院於101年4月12日以101年度聲字第368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1年5月確定(以下稱部分)。又 ⑤於101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 ,經本院於101年5月28日以101年度竹北簡字第201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並與上開、部分入監接續執行,於102年4月30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至102年9月7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 (於本案構成累犯)。
(二)曾德光⑴於96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毒聲字第408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 ,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97年1月25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 ,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 97年1月23日以96年度毒偵字第1693號為不起訴處分。又⑵於98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毒偵字第1296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因緩起訴處分遭撤銷,再經本院於100年4月18日以100年度竹北簡字第135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
(三)詎其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 ,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4年8月11日凌晨1、2時許 ,在其位於新竹縣關西鎮○○里0鄰○○○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安非他命置於玻璃球吸食器內燒烤後吸取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因其另涉他案,於104年8月12日晚間8時30分許,在其上址住處內為警緝獲,當場扣得其所有之毒品殘渣袋2個、玻璃球3個、吸管2支,復經警於104年8月12日晚間11時許採集其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 ;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 「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者外,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