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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邱巧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兵連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原論罪科刑欄(二) │更正論罪科刑欄(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第 │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第 ││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冒用公務│2 項、第1 項第1 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邱巧寧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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