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1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2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鄧政明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所為之105 年度易字第221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被害人姓名誤載為「黃均富」部分,應均更正為「黃鈞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害人姓名誤載為「黃均富」部分(即判決書第2 頁第7 、9 、10行,倒數第6 、8、9 行,第3 頁倒數第2 、12、13行,第4 頁第1 、5 、8、21行,第5 頁第7 行)顯係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