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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76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王銘勇王銘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876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曾明治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毒偵字第1239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月11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十一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林宏一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曾明治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曾明治前於民國103 年間,因傷害案件,經本院以103 年度竹北簡字第119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 月確定,並於103 年7 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

(二)曾明治前於95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5年度毒聲字第330 號刑事裁定送觀察、勒戒,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釋放,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毒偵緝字第8 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又於98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竹北簡字第258 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 月確定。

(三)詎曾明治仍不知悔改,於前開觀察勒戒處分執期處畢釋放後,「5 年內再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法院判處罪刑確定後,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 年3 月31日14時55分許採驗尿液時起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其友人位於桃園市住處內,以燒烤玻璃球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 次。嗣於105 年3 月31日13時30分許,在新竹縣○○市○○路0 段000 巷00號旁鐵皮屋內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及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

三、處罰條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 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 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

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王銘勇

                 書記官 陳秀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刑事第八庭 書 記 官 陳秀子

法 官 王銘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陳秀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876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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