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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3 日

法官華澹寧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吉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所為之105 年度交易緝字第5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內之記載,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華澹寧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伊婕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    │更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  │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                            │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                            │    達百分之0.05以上。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3 日裁判,案由為公共危險,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