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交易緝字第5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吉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於民國105 年12月15日所為之105 年度交易緝字第5 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內之記載,就裁判意旨與卷宗資料從形式上相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 │更正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欄 │ ├──────────────┼──────────────┤ │刑法第320條第1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 │,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 │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 │ 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 │ 達百分之0.05以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