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原訴字第39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玉樹
- 選任辯護人
- 徐國楨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陳玉樹因恐嚇取財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7 年6 月28日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玉樹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判決正本係分別於民國107 年7 月4 日、同年月5 日送達於被告之辯護人、被告,有送達證書2 紙附卷可稽,被告固於107 年7 月12日具狀提起上訴,然上訴狀僅敘明上訴,而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被告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仍未補提上訴理由狀,依首開規定,自應定期間命上訴人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