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10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10號
- 公訴人
-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兵連成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 年2 月17日所為之
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原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論罪科刑欄(二)內之記載,有顯然誤寫之情事,爰裁定更正如附表更正論罪科刑欄(二)之記載。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原論罪科刑欄(二) │更正論罪科刑欄(二) │├──────────────┼──────────────┤│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58 條││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第1 項之僭行公務員職權罪、第││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216 條、第212 條之行使偽造特││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第 │種文書罪及同法第339 條之4第 ││2 項、第1 項第2 款之冒用公務│2 項、第1 項第1 款之冒用公務││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員名義犯詐欺取財未遂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