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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1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法官張詠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字第221號

公訴檢察官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鄧政明

上列被告因犯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 年度偵緝字第號),本院於民國105 年7 月21日所為之105 年度易字第221 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被害人姓名誤載為「黃均富」部分,應均更正為「黃鈞富」。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內關於被害人姓名誤載為「黃均富」部分(即判決書第2 頁第7 、9 、10行,倒數第6 、8、9 行,第3 頁倒數第2 、12、13行,第4 頁第1 、5 、8、21行,第5 頁第7 行)顯係誤載,惟對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尚無影響,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上開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詠晶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胡家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221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