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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郭哲宏郭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    105年度易字第9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官振千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4 年度偵緝字第37

3 號、第374 號、第375 號、第376 號、第377 號、第378 號)

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06 年3 月29

日下午4 時,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通 譯 胡彥寬

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 文:官振千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罪,均累犯,各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七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仟參佰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官振千前①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0 年5 月18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34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 月並確定;②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8 月29日,以100 年度竹北簡字第433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上開①、②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63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1月並確定(下稱甲執行刑);③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100 年11月29日,以100 年度審易字第790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並確定;④又因竊盜案件,經本院於101 年1 月31日,以101 年度審易字第19號判決處有期徒刑9 月並確定;上開③、④案件,嗣經本院以101 年度聲字第564 號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 年並確定(下稱乙執行刑)。甲、乙執行刑接續執行,於102 年6 月23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出監。

㈡官振千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分別為如附表所示之7 次竊盜犯行。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320 條第1 項。

四、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4 第1 項第1 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 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 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 條之2 第1 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 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 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等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

之規定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五、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 官 郭哲宏

                 書記官 陳美利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刑事第三庭 書記官 陳美利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美利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 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表:
┌──┬───────┬───────┬─────────┬───┬──────────┐
│編號│     時間     │     地點     │竊盜方式與所竊物品│被害人│    主文及宣告刑    │
├──┼───────┼───────┼─────────┼───┼──────────┤
│ 1  │103 年6 月24日│新竹縣芎林鄉富│徒手竊取農用木頭整│官大昌│官振千竊盜,累犯,處│
│    │21時30分許    │林路1 段576 號│平器1 具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住宅外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2  │103 年11月18日│新竹縣芎林鄉福│徒手竊取割草機2 台│劉邦貴│官振千竊盜,累犯,處│
│    │16時許        │昌街452 號農機│                  │      │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
│    │              │行內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3  │103 年12月2 日│新竹縣芎林鄉文│徒手竊取木質財神爺│林逸雄│官振千竊盜,累犯,處│
│    │19時3 分許    │昌街21號商店門│雕像1 尊          │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口內          │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4  │103 年12月18日│新竹縣北埔鄉廟│以車牌號碼00-0000 │王欣馨│官振千竊盜,累犯,處│
│    │4 時40分許    │前街4 之1 號店│號自用小客車載運方│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門外          │式竊取木桌1 張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                  │      │折算壹日。          │
├──┼───────┼───────┼─────────┼───┼──────────┤
│ 5  │103 年12月18日│新竹縣新埔鎮文│徒手竊取陶缽1 個後│劉純富│官振千竊盜,累犯,處│
│    │1 時16分許(起│山路犁頭山段  │駕駛車牌號碼00-000│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訴書誤載為13分│443 號住宅外  │6號自用小客車離開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應予更正)  │              │                  │      │折算壹日。          │
├──┼───────┼───────┼─────────┼───┼──────────┤
│ 6  │104 年1 月5 日│新竹縣新埔鎮文│徒手竊取陶缽1 個後│劉純富│官振千竊盜,累犯,處│
│    │13時29分許(起│山路犁頭山段  │騎乘車牌號碼000-00│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訴書誤載為103 │443 號住宅外  │J號重型機車離開   │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年1 月6 日13時│              │                  │      │折算壹日。          │
│    │30分許,應予更│              │                  │      │                    │
│    │正)          │              │                  │      │                    │
├──┼───────┼───────┼─────────┼───┼──────────┤
│ 7  │104 年2 月2 日│新竹縣芎林鄉文│徒手竊取收銀機內新│黃元  │官振千竊盜,累犯,處│
│    │15時33分許    │衡路439 號雜貨│臺幣1300元後騎乘車│      │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
│    │              │店內          │牌號碼539-CQJ 號重│      │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
│    │              │              │型機車離開        │      │折算壹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字第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竊盜,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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