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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5號

詐欺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賴淑敏傅伊君郭哲宏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5年度易緝字第25號

公訴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連勝

具 保 人 楊佳瑋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楊佳瑋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陳連勝因詐欺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5 萬元,並由具保人楊佳瑋於民國105 年7 月29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茲因被告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而未到庭,復經本院合法通知並命具保人偕同被告到庭,仍未見被告到案,且經拘提無著,此有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繳納保證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本院105 年9 月23日、10月17日、11月18日刑事報到單、送達證書、報告書、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戶籍資料(完整姓名)查詢結果、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2 份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傅伊君

法 官 郭哲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亭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度易緝字第25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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