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
- 原告
- 后則怡
- 原告
- 楊朝斌
- 被告
- 裴智強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42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05年度竹簡附民字第30號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05 年度竹簡字第423 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第505 條第1 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